申請類別 | 減免標準 | 繳交文件 | 備註 |
減免僅能擇一申請 | |||
高中職免學費 | 高職學費5400元 | (一)戶口名簿影本 (雙親家庭父母及學生三人如非相同戶籍,需附三方戶口名簿影本) (二)戶籍謄本(單親家庭或其他扶養關係,謄本需含學生及扶養人,謄本需詳註學生扶養關係) |
學生就讀高職,限前一年度家戶年所得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 |
身心障礙學生 | 極重度、重度:全部學、雜費(或全部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) 中度:十分之七 輕度、鑑輔會證明:十分之四 |
1.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正、影本(正本驗畢發還)。 2.學生及父母三人之「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。 3.薪資所得證明(父母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、軍人身分者,須提供) |
限前一年度家戶年所得新台幣220萬元以下者 |
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| 極重度、重度:全部學、雜費(或全部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) 中度:十分之七 輕度、鑑輔會證明:十分之四 |
1.家長身心障礙手冊、戶籍證明文件正、影本(正本驗畢發還)。 2.學生及父母三人之「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。 3.100年薪資所得證明(父母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、軍人身分者,須提供)。 |
限前一年度家戶年所得新台幣220萬元以下者 |
低收入戶子女 | 全部學、雜費 | 戶籍證明文件(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,或戶籍謄本正本)、社政機關低收入戶證明書。 | |
中低收入戶子女 | 學雜費十分之三 | 戶籍證明文件(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,或戶籍謄本正本)、社政機關低收入戶證明書。 | |
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| 學雜費十分之六 | 社會局核定公文 | |
現役軍人子女 | 學費十分之三 | 1.眷補證正、影本(正本驗畢發還)。 2.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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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籍學生 | 助學金及伙食費: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整 住校生住宿費:新台幣貳仟陸佰元整(此項須為住校生始得申請) |
戶籍謄本或有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(正本驗畢發還)、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 |
自八十七學年度開始,凡父為榮民,母為原住民且家庭困苦之學生,得檢具父為榮民、母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,以及村里長出具之家庭生活困苦證明文件,比照原住民籍學生請領助學金。 |
傷殘榮軍子女、軍公教遺族 | 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 卹亡給與令、撫卹令、傷殘撫卹令、年撫卹金證書、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等。 |